2月9日,据上海某法院公布的消息。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
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还要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其实,所谓法治,就是依法办事,不能谁弱势谁有理,谁可怜谁有理,这个案件中,谁是弱势?不是老人是司机,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正常行驶,又没违章,就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这又是一起权力主导下“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谁有理”的恶劣案例。认定司机次责,实际上就是“和稀泥”。说穿了就是怕死者家属上访甚至闹事,反正都有保险公司兜底,赔点钱安慰一下。
重点不是司机的损失由保险承担就相当于没有损失,重点应该是违法者不应该因违法反而获利!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第二年司机的保费上涨,还是对司机造成了影响。
这样和稀泥执法,有些人就会越来越有恃无恐,交通环境越来越糟糕。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其实成了“冤大头”。一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司机怎么可能预见到前方会有人横穿?而且因为高速公路允许行驶的速度是非常快的,突然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是很难刹车确保行人安全的。因此,司机就不该负任何责任。
但是,因为有人被撞死了,家属来交警部门闹了,交警为了息事宁人,就糊里糊涂认定司机次责,然后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因此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掏钱取悦交警。
其实,该案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司机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更不需要赔偿一分钱。反过来,如果死者有遗产,还应该赔偿司机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这么分析问题,表面上对违法的老人冷漠,恰恰为了避免其他人效仿,并因此找到发财之路,更是为了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打着公平的名义,践踏着更大的公平!中国的法律不能不保护守法者!
只有这样严格划分责任,才能提升公民遵纪守法意识,并让“碰瓷”者感受到将要承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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