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微伤不入刑,不少民众对此提出了质疑。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的袁委员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
对此,袁委员建议将轻微伤入刑,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增加单处罚金,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本站同意将部分轻微伤甚至是连轻微伤都不够的暴力行为入刑,但是袁委员的这种入刑方式或许还存质疑(增加单处罚金)。
所谓罚金刑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极少使用,究其原因罚金刑针对的罪名多是具有牟利目的,目的在于你想违法挣钱我不仅要你坐牢还要罚你钱,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让社会公众接受。而如果贸然在故意伤害罪下搞个单处罚金刑,如何向公众解释打了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用坐牢了?这种所谓的立法建议既不符合现有刑法的立法逻辑,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认识。
所谓轻微伤甚至是轻微伤不够都要入刑,实际上是借鉴域外暴行罪的立法方式。也就是说暴行罪强调的是行为,不以伤害结果作为入罪门槛。
目前国内的故意伤害罪以结果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在执法层面操作性极强,但是也带来相当的负面评价,比如说无鉴定轻伤的结果,即便行为再恶劣也不会予以立案刑拘,比如之前网上沸沸扬扬的泼硫酸、剪下体,这种主观伤害故意非常明显、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精神伤害、社会影响力极其恶劣的案子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就是难以及时处理甚至是无法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一些地痞流氓当然可以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理(如唐山打人案最开始就考虑了这个罪名),这也成为了这一口袋罪名有时候会被大众接受甚至褒扬的一个原因。
如果真的将轻微伤或者轻微伤都不够的暴力行为入刑,很考验立法技巧。如何与行政处罚进行有效协调、如何与故意伤害进行有效区别。入罪的门槛究竟如何制定?主观恶意?轻微伤?凶器?多次?场所?或者还是其他?我想这也是对于刑法学界的考验。
在暴力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场合,如果否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而会导致对这种行为认定为量刑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对暴力行为致人轻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仅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对暴力行为致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而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倘若将暴力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则可以避免这种不协调的现象。
在暴力行为致多人轻微伤的场合,如果否认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会导致对这种行为均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身体法益。例如,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卫生院探视其住院的父亲。进入卫生院大门时,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后再进入。后周某查房时发现被告人在正在输氧的病房内抽烟,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唐某先是殴打周某,后又殴打上前劝阻的院长王某以及群众姚某和唐某,并拍打卫生院内停放的多辆车辆引擎盖。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也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可是,基于身体法益的个人专属性,对于故意伤害多人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能仅以一个寻衅滋事罪论处。否则,也会出现另一方面的不协调。退一步说,即使否认对于故意伤害多人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故意造成多人轻微伤且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也可以按想象竞合处理,实现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即告诉行为人与一般人,单纯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也成立故意伤害罪,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身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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