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周某某的逃犯身份,公安局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自己曾将名下银行卡出借他人,多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被辽宁警方上网追逃。目前,周某某已被移交至辽阳市公安局。
如果你觉得有人每月2000元租用你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是“躺赢”的好事,那么很抱歉地通知你,你成了洗钱“工具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都是出于给朋友帮忙,或者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或者出售给了其他人,最后因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就是帮忙出借个银行卡,自己也不清楚对方是用来违法犯罪,怎么自己就因此触犯了法律呢?其实只要自己多想想,如果真是正常的业务,所谓的朋友为什么不用自己的银行卡。许多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借来或者买来的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而出借、买卖银行卡则相当于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自然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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