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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已向法院提交了强制赔偿,刘鑫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2023-01-18 14:49:49

1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刘暖曦(即江歌案被告刘鑫)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江歌母亲江秋莲也在微博上公布了该消息,并请网友们帮忙监督刘暖曦的消费情况。
城阳区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刘暖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依规对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刘暖曦被限制选择飞机、旅游、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
法院发布刘鑫被限制消费信息
其中规定,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秋莲申请执行刘暖曦侵权一案,因刘暖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刘暖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刘暖曦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刘暖曦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江歌妈妈江秋莲与刘鑫(已改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显示,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


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
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据此,刘鑫应在判决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赔偿江歌妈妈近70万元。
二审宣判后,刘鑫曾在微博上公开募捐,不久后她的微博账号被封禁并限制提现。
1月10日,江秋莲告诉新闻记者,她已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1月11日,刘鑫已被立案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4万元,执行法院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1月17日,江秋莲还告诉新闻记者,刘鑫的粉丝韩素,是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未出庭“证人”,她在微博号召刘鑫的粉丝直接打钱到城阳区法院执行庭账户里,为刘鑫支付法院判决赔偿款。目前韩素的微博也因违反社区公约,被永久禁言。
对此,江秋莲表示,刘鑫和韩素等人始终没有认识到错误。她认为,刘鑫网络求助打赏支付赔偿款已经非常过分了,刘鑫被禁言后,韩素又号召直接给法院执行庭账户打钱,这是在挑衅法律权威与尊严。
法院江秋莲请网友帮忙监督刘鑫的消费情况
关于刘鑫约70万元的个人赔偿款是否能募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个人赔偿款不能募捐。刘鑫通过社交平台打赏功能寻求网友帮助的行为,更符合网络个人求助的特征。
岳强律师还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赔偿款的个人求助,但个人求助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将公开募捐信息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区分,并明确告知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同时,平台还应杜绝发布包括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信息。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邵斌律师此前接受天目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刘鑫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刘鑫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她却在互联网发起募捐,用于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无疑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判决的一种亵渎。
关于此次江秋莲提出的刘鑫粉丝号召网友给法院执行庭账户打钱的行为,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田华律师表示,网友若打钱给法院,该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人的打款到法院账户,就会产生法院与其他人之间的一个法律关系——不当得利。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刘鑫并未有效被执行。对此,法院可能会退回网友的钱款,如联系不到打钱的网友,也有可能暂时存在法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正常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如直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并且在执行回款后,也应由法院账户统一监管,确认后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网友直接打钱到法院执行庭的做法是不合程序的。
付建认为,刘鑫应尊重法院判决,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自己承担,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刘鑫未出庭的证人在互联网上号召网友打钱给法院,不符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支付判决赔偿金,也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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