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这是劳动者的职业纪律和道德。然而,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员工,并以不服工作安排为由解雇,这样操作违法吗?4月9日,福建福州。1995年,梁某进入福州某公司工作,先后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260元。
2020年7月至9月,梁某某与其主管就“业绩改善”进行邮件沟通,要求其制定多项改善计划,多次回复后,上级仍要求其“再回复”,梁某某称公司和领导对其采取小人之心。9月27日,因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奖,梁某发送邮件称主管想违法逼迫其离职,并抄送多名员工。公司以“对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等对其作出书面警告,随后2020年10月20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梁某某于同日收到解除通知。
对此,梁某某怒了,随即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赔偿金982260元。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梁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过,公司却不服上述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公司不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由,与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集团制定,办法中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与梁某某多次邮件沟通的核心均围绕同一工作内容即“业绩改善计划”。同时,公司称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全程在浏览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综上,公司解除与梁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双方就业绩改善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梁某某2020年7月14日~20日就业绩改善问题三次进行反馈,此后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业绩改善计划,而梁某某的上级主管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均在浏览手机,因梁某某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梁某某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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