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堡北苑失踪案的发生,跟二婚有关系么
截止到目前,到底来女士的二婚丈夫是不是凶手还不得而知,他只是被认定为具有重大嫌疑,不过不能一口咬定,只不过基本没跑了…
透过失踪案的迷雾,很多人都认为来女士是可怜的,她所托非人把感情寄托在就了二婚丈夫许国利的身上,有些人就认为二婚感情都是不和睦的。
其实,很多二婚丈夫对待现任感情要更好,他们更懂得爱情来之不易,也更懂得爱情的珍贵,因此这件事发生和二婚没有关系,只能说被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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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丈夫的重大嫌疑,很多人包括我起初都认为是因为楼房发生的分歧。来女士有两套回迁楼房,其中之一是110平左右正在装修的楼房,许国利本打算给他儿子做婚房,被来女士否决了。
其实就算是头婚,两个人还有女儿,大房子给儿子不给女儿,在其他家庭中也会发生分歧的,这种情况也依然会出现,所以分歧和是不是二婚关系不大,和人品有很大关系。
有些人,就拿我来说吧,胆子小不敢做违法的事,很多时候拒绝的话都说不出口,别说二婚了,就是八婚我也不敢做这样的事啊。
很多人都在后台议论说二婚不靠谱,两个人分心,还说尤其是两个人都有孩子以后,反而更加不团结。
其实,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真的是少数的。
我身边不乏二婚过的比头婚还要好的例子,我一个亲戚家的姐姐,头婚老公啥也不是,不愿意干活还非常能花钱,每天花天酒地的,家里老人可吃够了苦头。
后来离婚以后找了个二婚,网上认识的,目前在北京工作,男方在北京给她买了房,男方为了让我这个姐姐放心,去做了结扎手术,两个人全力养姐姐带过去的女儿。
这只是一个缩影,这样的例子在我身边比比皆是,二婚的过的反而都比头婚强很多,可能是互相都被伤害过,因此也更加珍惜。
其实不仅是二婚,头婚也是,两个人在一起一定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生活生活,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遇到难点的时候就要共同商讨攻克难关,如果真的过不下去,也不要强求,放彼此自由,也算是互相成全。
在我看来,感情其实就是累了有个依靠,有麻烦的时候有商量的人,无聊的时候能够有人聊天,没有那么多的尔虞我诈,不行就放手,何必动刀动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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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0岁女孩疑被13岁男学生杀害一事,
这事情过去快一年了。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13岁男孩蔡某将美术班补课结束路过的10岁女孩女孩骗至家中,未遂,女孩身中7刀,被抛尸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官方通报:确认了13岁凶手;凶手未满14周岁;无刑事责任;对凶手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刑法管不了。现在这种未成年人惨剧越来越多,我上“裁判文书网”专门搜了一下,发现不满十四周岁的凶手1000多,如果加上那些私了的、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那就更多了,细思极恐!
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根据当时的年龄与心智成熟度定的,然而,40多年过去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让孩子们的认知能力迅速成长,如今的小孩吃得好营养足,初中生就长得人高马大,又天天电影电视网络熏陶,他们的心智与父辈祖辈相比,早熟多了。同样十二三岁,上几代有可能还傻乎乎懵懂无知,但是这几代的小孩太清楚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了, “我未满十四岁;犯罪成本为零”、 “不就是进少管所,有什么大不了的,反正又不会判刑。”我们常说孩子是花朵,是天使,天使头上有光环,行凶的孩子头上有《未成年人保》和刑法免责金牌。刑法只能无奈的说:“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目前我国的收容教养机构也就是少管所和工读学校,时间为1-3年。但实际上少管所里有吃有喝,老师小心翼翼的伺候着,很难起到改造作用。工读学校已经名存实亡了,以前工读学校招生只需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可以强制实行。但是1999年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先强制进入工读学校,改成“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现在去工读学校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于是“自愿原则”之下,有几个家长会将孩子送入工读学校。
所以,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改善和预防,未来类似的惨剧只会越来越多,最终会出现更多的受害者家长以暴制暴、血腥报仇。
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许多人呼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刑法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功能和惩罚功能相当。如果教育能改好,那是最好。如果教育不好,惩罚也是必要的。让违法者知道做违法的事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本身就是教育。
作为家长,我密切关注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
我是萌宝爸,报社法务、律师,可以关注我,多个朋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