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看到这标题估计很疑惑,16岁也算未成年,为什么到这就不能退款了呢?原来,小Z(化名)出生于2004年5月4日。2020年3月5日,小Z在某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注册账号,并创建了“主角色”和“猎人”角色。“主角色”是用户的默认身份,“猎人”角色是“主角色”上新增的服务者身份,可以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2020年11月18日,小Z创建公会“小Z之家”(化名),担任公会会长。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小Z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每笔金额在10元-5000元不等。2022年8月,小Z以其系未成年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小Z于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充值到某平台的206401元及相应利息。
但是,经审理查明,小Z在某APP内有两类收入。第一是作为“猎人”,在平台上为其他玩家提供游戏约玩、组队开黑、语音连麦等服务获取收益。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Z作为“猎人”角色提供游戏约玩等服务获取收益260509.25元,某公司几乎每个月都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小Z的提现记录与小Z支付宝账户“阿Z”(化名)的收入记录基本相符。
第二是小Z在某APP内作为公会会长从公会的收入中获取收益,包括公会成员的订单、礼物提成。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小Z之家”公会的总收入为1535683.04元。法院认为,即从2020年5月5日开始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而小Z从2020年6月开始在某APP充值消费,即充值消费时小A已年满十六周岁。”
小Z通过某APP充值消费的同时,亦通过在该APP中成为“猎人”角色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交易游戏技能获得收益,在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某公司几乎每个月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收益,共计260509.25元,该收益明显大于支出,且收益金额较大,其月平均收入已数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小Z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小Z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对于其要求某公司退还充值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广州互联网法院工作人员曹钰表示:小z通过劳动获取上述收入的过程体现了小Z较高的认知能力、智力和沟通能力,实际上已经不逊于成年人。
如果一方面允许小Z在平台提供服务获得高额收入,一方面又以小Z系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平台退还小Z在该平台的消费款项,则显然是不对等、不公平的。本案判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能力与责任的统一,回应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下“劳动收入”多元化需求,平衡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中相关主体的利益,促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加审慎地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助力相关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