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娄婧姐姐”发帖称自己妹妹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被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7月12日,娄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共高空抛物三次。据娄女士提供的图片,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寓有砖头和瓷砖等装修材料堆砌。对此,公寓管理国信物业称警方已介入,正在调查取证中。娄女士表示,案件目前已移交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万达公寓所属社区书记称具体情况需等待公安通报。
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家属说了也不算。案件发生以后,家属称男子有精神病,并拿出了精神病报告,要求警方作鉴定。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家属提供了证明,但警方这边还要进一步进行鉴定,并不是家属说了算。据了解,嫌疑人是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他此前曾多次从高处扔下物品,其中包括罐装可乐、砖头和饮料瓶等。据嫌疑人家属称,他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正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即使说男子有精神病,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如果男子在高空抛物的时候,头脑是清醒的,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经鉴定属实的话,那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的。可如果说,男子在高空抛物的时候,精神思维不受控制,也无法辨认和控制,造成危害后果的。经鉴定,属于精神病的,那就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嫌疑人除了构成高空抛物罪以外,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果嫌疑人家属确实能够拿出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书,那么公安必然需要去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如果鉴定出来确实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办法,只能对其转为强制医疗。
但是从嫌疑人能够离家一个人独居这个角度来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如果能够长期独居,那么几乎必然是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所以最多的可能也就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本案可能适用的罪名其实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嫌疑人投掷砖块的行为是否危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但是本罪作为轻罪,最高刑只有一年。无论如何评价不了本案的行为,所该罪的第二款才规定了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大部分的高空抛物行为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面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均认为绝大部分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可能达到像放火、投毒一样的危险性,因此适用危害公共罪里面的兜底罪名可能并不恰当,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同时在这个背景下,很多小区内部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都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来论处了,也就是常说的一般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实际上如果说本案报道属实,嫌疑人多次扔砖头,并且之前也有过高空抛物的先例,而且考虑到事发地点属于闹市区,楼下就是步行街,这种情况下连续投掷砖头的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应当考虑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这个案件当中,不仅仅要追究嫌疑人和家属的责任,还可以追究物业这边的责任。不管到最后,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不管如何的从重处罚,或者高额的赔偿,都挽不回年轻的生命。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大好的青春年华,就这样没了,确实很惋惜,也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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