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山东省费具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席兰与查强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离异,在查强的追求下很快沦陷,二人到三亚游玩 ,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期间所有费用由查强支持,席兰得知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游玩期间她应该承担的费用5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予以退还。
席兰(女,化名)与查强(男,化名)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女,化名)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后互留联系方式。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后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杨花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杨花未到庭,但在与席兰的面谈中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分享这些财产。如果其中一方私自将夫妻见见产转移至其他方面,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归还。因此,妻子起诉丈夫索回所花费的费用是合法和正当的。作为一名已婚男士,他邀请异性出游并出尽所有的钱看起来很正常,但他忽略了自己是已婚人士了。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起互信、互助和相互理解的关系,而不是在婚姻中去寻找刺激或者追求自己的私欲。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伦理,也可能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强向被告杨花支付旅游机票、住宿及包车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查强在原告席兰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赠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席兰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损害了原告席兰的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杨花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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