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最渣的渣女有多渣
见过最渣女有多渣?有一年有朋友介绍我入一间五金厂,100多人。我的位置是保安队长,总共有6个保安,说是队长,仅得一个美名而已,每月仅多300元钱而已。
言归正传,我在这个厂做了3年,亲眼目睹厂里的一个女文员,横刀夺爱,生生地把老板娘的职位夺下来,赶走了老板娘,自己光荣上任。看似一般女人不可完成的任务,这渣女做到了。100多员工,不得不服这女人的手段。
这个女文员,当时32岁右,有老公,生有一个女孩,与我们同厂,当然认识,她老公长相还可以,1.75以上,比较沉黙寡言,不爱发表自己观点,饭堂的伙食怎么难吃,他也没有半点意见,难得的好男人。
当时老板夫妻因为一笔帐,约有80万元不翼而飞,老板指责老婆贪心,偷偷地转给弟弟买房,是个败家娘们,不想与她过了,硬嘴说非离婚不可。
而老板娘批评老板是个十足的小气鬼,古寒鬼,没有男气度,成不了大器,也要离婚,远走高飞,不过了。从此搬回家里住,厂里的事一概不管,做个甩手女掌柜,其实老板夫妻矛盾由来已久,早已有婚姻风浪了,只不过现在风高浪急而已。
正在老板婚姻危险时刻,这个女文员插手插足上了。老板情人眼里出西施,女文员长相一般化,沒有傲人的身材,只有一马平川的胸部,连个小山包都不具备,没有让男人回哞一笑的身材,只有嘴唇微微地向上卷,有点象猪的嘴巴一样。所以厂里的好事女员工给她安了个绰号叫”猪嘴”,一说到猪嘴,就知道是这个女渣了。老板鬼使神差,竞然爱上了这其貌不扬的女人。
从此后,这个”猪嘴”经常三更半夜在老板的办公室里干活,她多次在众人面前解释说是和老板研究工作,研究产品的开发,规划厂事的走向,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半年后,听”猪嘴”的老乡说,她用10万元,买断了与老公孩子一刀两断,和平分手,从此河水不犯井水,各奔前程。
又是半年过去的一天,老板娘带来了一个律师,在厂办公室公干约4个小时,后来得知,老板净身出户,仅要2台小车,两个孩子归老板娘抚养,无需交抚养费。此时,”猪嘴”已有6个月身孕了。
在我多年的打工生涯中,唯一听到,看到女员工与老板娘争夺老公,”猪嘴”是第一个胜出。
哪些明星被发现其实是夫妻,让人觉得很意外
最意外的就是大家以为各自单身,其实早已经结婚多年了;
连奕名和杨若兮;
1972年出生的连奕名毕业于戏曲学院、后来又进入了国家京剧院,2003年和孙俪合作主演了经典反特剧《一双绣花鞋》大火,但他的感情生活还是比较坎坷的,2004年7月与第一任妻子陈佳妍相识、同年8月公开恋情、同年的12月就宣布闪婚,但2009年就被爆出离婚,第一段婚姻以失败告终;
之后的2年后,2011年年末,他和女星陈若兮低调结婚,他已经再次结婚这件事在2014年3月杨若兮顺利产子之后才被大家熟知;可见保密工作做的还是非常到位的;
张家辉大家都很熟悉了,1989年主演《壮志雄心》出道,之后一直主演类和类影片,至今主演过很多经典作品、也是大家非常喜欢的演员,但他的感情生活向来神秘,导致很多人都以为他还是一个孤家寡人;
可是,他其实在2003年的时候,就已经和同是演员的关咏荷在澳大利亚结婚了;由于当时的网络环境和他向来低调的性格,也导致他一直被当成是“单身汉”看待,实际上,他不但结婚16年之久,更是有一个13岁的女儿张童;
王志飞和张定涵;
王志飞的娱乐圈生涯非常“传奇”,出道至今一路获奖,1987的作《好爸爸坏爸爸》获得了“飞天奖”、2000年的《突出重围》获得了“金鹰电视艺术节观众喜爱的男配角奖”,火速蹿红之后又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2013年,事业大好的他和小他15岁的演员张定涵结婚,在当时也在娱乐圈中刮起了不小的“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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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
“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罪,或许会以“和奸”,即“”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者,直接以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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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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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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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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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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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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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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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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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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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和护士结婚是一种什么体验
我媳妇就是在三甲医院当一名ICU护士,和护士结婚后,体验真的很酸爽,为了避免大家入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
我媳妇除了每年公休的五天,其他时间基本上都是在上班,有时候因为太忙,连公休都申请不到。早上上班,往往要早去科里半个小时,要换衣服和接同事的班,差不多每天七点开始从家里走,去上班到科里。下班的时间,经常由于抢救病号,中间不能耽搁,经常晚上回来都点了,我一天上班时间差不多得12个多小时,中午吃饭也是在科里边吃边看病号。
由于媳妇太忙,家里的大小事情都是我来处理,例如交水电费、网费、买菜购物、洗衣服等等吧。晚上由于回来得太晚,晚饭基本上都是我做或者去我妈家吃,妥妥的家庭妇男。
我媳妇不仅忙,而且经常要上夜班,差不多一个星期要上两天的夜班,由于经常上夜班,导致了她们作息很不规律。上完夜班的后,经常要睡一个白天,由于白天睡了,晚上就睡不着了,能睡着的话,也会睡得很晚。
由于媳妇的这种作息,也把我的作息给搞乱了。没结婚之前,我的作息很规律,晚上九点多睡觉,白天六点多起,吃点早饭,去上班,结婚后,我经常晚上11点多还没睡,因为我媳妇这时候还在刷手机或者是干别的,弄得我也睡不好,早上上班的话,起来也迷迷糊糊的没心思吃早饭了。不上班的话也得睡到8点多,确实是打乱了我的作息。
医院里经常有乙肝、艾滋等传染病患者,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我媳妇也需要给他们打针输液,有时候手上莫名地被划伤,或者是输液的过程中不小心沾染了液体,都有可能被这些患者感染,我媳妇经常被搞得很紧张。
在医院接触这些传染病的几率比我们平时要大得太多,虽然我媳妇下班后会洗澡,但是如果她有接触过传染病患者,我还是比较害怕,有时候都不敢和她亲热。这玩意谁不怕啊,一旦被感染,基本就是要命的。
在医院,护士的地位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医生动动嘴,护士跑断腿”,“医生说得都对,护士用来怼”,从这些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话语,我们可以看出,护士工作还是比较辛苦的,经常要来回跑,有时候还会受病号的气,受了气,在医院也是敢怒不敢言。
我媳妇也是经常在医院里受气,有时候会朝我发火,有时候会向我抱怨。我都总结出来规律了,一般上完夜班,一晚上没睡好,容易发脾气,病号多的时候或者遇到难缠的病号的时候,会向我发脾气。她向你发脾气可以,如果你回嘴了,那可就捅马蜂窝了,就开始给你抬杠了,说起来没完没了,有时候还会动手打你一顿,我就被我媳妇拳打脚踢过。
最后一点体会是比较干净。不光自己爱干净,也要让你爱干净,吃饭洗手,去完厕所洗手,盘子洗好几遍,回家就让你洗衣服,总而言之,到处都是病菌,必须洗干净了。
这就是和我护士媳妇结婚的大致体验,护士上班忙照看不了家里、晚睡作息不规律、有感染疾病的风险、还经常得受气,如果你能接受这些,那么你就可以和护士结婚,如果不能,那趁早远离,对你对她都有好处。
古代女子如果在新婚之夜没有落红的话,会有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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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的地位不高,贞洁更是古代女人立世的根本,尤其是在明、清时期,这种观念更是无限加深,从其中的一项针对女人的举措——落红,就能看得出来当时女人的贞洁对于一个女人多么重要,如果嫁人之后没有落红,女人的命运会急转直下!
落红
在洞房当天夜里,新婚夫妻的床上,会有一张白色的丝绸,当然了,如果是穷苦人家就是一块白布。
这块白布是娘家人送来的,用来“落红”,将白布铺在夫妻二人的身下,二人在行房事的时候,女人的之身会随之破碎,那一抹类似守宫砂的证据会落到那片白布之上,将其染红。
女子身为破了身子,守宫砂会消失,落红正好相反,女子当晚破了身子,白布之上就会被染为红色,这是女子贞洁的最好证据。
第二天一早,男子会心急的查看落红白布是否变红,如果一片红色,男子会很开心,将这片白布还给前来验证的娘家人,一般由娘家妈将落了红的白布拿走,路上遇到人了也不避讳,会开心的和大家说,看到没有,咱家的闺女可是贞洁的,大家会一起开心,同时祝福他们。
如果没有落红,那么这场不幸,将全部由这位女子承担。
落红失败
当新郎在洞房后的清晨,急急忙忙的寻找妻子的落红,结果失望的发现,妻子的落红布还是白色的,新郎会觉得受到了侮辱,他竟然会和一个不洁的女人,在这个时候,男人占据了主动权,他会有几种处理。
第一、休妻
这样的选择是多数男人的选择,他们不愿意娶一个在结婚之前失去贞洁的女人,这顶绿油油的帽子,他们内心无法接受,如果新郎是一位粗人,还会打新娘一顿,出一口恶气。如果是个文人,也会用一纸言辞犀利的休书羞得新娘体无完肤。
第二、交给娘家
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在第二天将落红失败的白布交给前来的娘家妈,娘家妈拿着落红失败的白布走出新郎的家,前来看热闹的吃瓜群众会把这件事情传得方圆八百里的邻里乡亲都知道此事,娘家妈也会羞得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等到不洁的新娘送还娘家的时候,娘家把受到的白眼、毒舌、委屈、窝囊等情绪,一股脑的发泄给不洁的新娘。侮辱、殴打、谩骂是少不了的,还要揪出这位奸夫才算罢休,无论女子是否招认奸夫是谁,女子的下场恐怕都是浸猪笼了。
娘家要用处死奸夫的,向邻里乡亲宣示,女儿的错,不是我们的错,我们是贞洁的,娘家会大义灭亲。以新娘的命来换未来能够抬头做人。
第三、一夜夫妻百日恩
毕竟人是有感情的,正如老话说的那样“一夜夫妻百日恩”,在发现落红失败之后,新郎和新娘共度一夜,有的新郎会心软,不将此事闹大,而是用其他动物的血弄出落红的假象,圆了新娘的面子,也救新娘一命,但是此事是否和娘家人说清楚,就看新郎自己的选择了。
这种不洁的女人都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女人,有奸夫是一定的了,没有人会允许这样的一个女人做自己的妻子,所以,尽管留下一条性命活下来,但是也要一辈子给新郎当牛做马,毕竟她心里有愧,新郎也会处处看她不顺眼,进行刁难。
日子一久,有的新娘夜夜哭泣,不久就了,也有的活的久一点,但是生活也毫无乐趣可言,这样的生命和死了也差不多。
落寞的人生
古代女人的一生,因为婚前的性行为而毁灭,有人说她们的一生,从落红开始变得落寞,不过这是她们罪有应得;有人说,古代女人的凄惨,在于生不逢时,这样的事情放到今天,不仅不会被处死,一样可以拿到不菲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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