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清除经验指令
1、
在生存模式下可以通过来清除经验,前提是没有开启死亡不掉落,在创造模式下可以输入“/kill”指令来。
2、清除经验指令
在开启管理员权限之后,输入指令:/xp -1000000L 玩家名字(或者@p),即可清除掉玩家的经验。
3、通过使用消耗
玩家可以通过附魔、使用铁砧修复、命名等方法来使用经验,经验使用后会相应地减少。
我的世界怎么快速学会玩法
如果说我的世界中最有意思的事情,那莫过于就是玩生存了,毕竟玩生存的难度可是非常的大的,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才行。其次生存需要对游戏有非常高的喜欢,毕竟生存模式可是非常枯燥的,那么怎么才能快速成为生存大佬呢?
见好就收
作为我的世界的资深玩家,可以说我的世界的生存模式还是有难度的,毕竟相当于荒野求生一样,有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非常珍贵的东西,就想收集起来,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我们有的时候有可能背包里装了非常多的东西,我们如果一不小心发生了意外,那可真的是前功尽弃,哭都没地方哭。
掌握方法
生存模式下并不一定要自己亲力亲为,有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利用一些特别的方法来帮助自己完成,而且这种方法往往是非常的有效的,我们可以利用苦力怕的仇恨心理,让苦力怕为我们炸一些矿洞之类的,还可以让末影人帮我们搬东西,所以,并不一定需要自己亲自动手,让别人帮忙就可以了。
学会红石
其实我的世界中最难以理解的就是红石了,毕竟红石的组成是非常的麻烦的,但是同时,红石也是最快捷的方法,而且我们在生存模式中学会了红石,那么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通过红石来解决,所以,如果想成为一个真正的生存大佬,红石是需要学会的,毕竟,红石如果专研起来,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欺软怕硬
玩生存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会脚底抹油,毕竟我的世界中敌对生物还是有不少的,玩家可以通过判断敌对生物的能力,如果打得过,直接打败就可以,如果打不过,跑还是最重要的。毕竟不跑了可就什么都没有了,而且是对于一些难缠的生物,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跑吧,如果不跑,可能自己就会丧命。
所以,我们只需要记住这几点,成为生存大佬完全就不是问题,你记住了吗?
有没有能查询各种数据的网站啊,有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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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是真的吗,你怎么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
“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罪,或许会以“和奸”,即“”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罪无法相提并论。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此处“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者,直接以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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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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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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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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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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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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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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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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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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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最让你震惊的一宗案件是什么
不寒而栗的案“消失的夫妻”,一个超级虐心的案件。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在这个世界上有好人和坏人,但是有的人恶贯满盈、心狠手辣、穷凶极恶。令我震惊的案件有很多,如杭州杀妻碎尸案、案(杀害大学室友4名)、白银市连环案(连续杀害11名女性)、南大碎尸案(女学生被杀害后,尸体被加热至熟,并被切边2000多片)。
以上4个案件作案人可谓阴狠毒辣,但是最让我震惊的案件是“消失的夫妻”,这个案件我现在回想起来都不寒而栗,对女主人非常痛惜,心情非常低落,可以说终身难忘,这个案件刺痛了人的内心深处,看完压抑感太强烈。
警察到来时,发现枕头上有血迹,枕头被刻意的翻转过去,床单被罩是新铺放的,在床的角落有女人留下的被撕扯过的内衣物,而且地下也有明显被清洗过的痕迹,办案人员意识到这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立即组织人手到房子周边查看,民警顺沙地上滴落的血迹在洞穴里发现了2人的尸体,发现尸体的洞穴仅仅距离新房300米。
随着报案人员进一步对周边环境的侦查,很快在新房附近的河里,打捞上来了3个颜色新鲜的塑料袋,警察在塑料袋里发现了屋主的银行卡和一张低保卡(低保卡是由于犯罪人员丢弃带血的裤子时不小心遗落),由于刘大娘家是条件算好的了,因此这张低保卡就成了破案的关键。果然,警察在对这张低保卡的身份信息确认时,发现持卡人是付某,但是付某是体弱多病的且年近6旬的老人,凭他的能力是没有能力杀死2名年轻人的。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使用这卡的实际人是老人的儿子“付刚”。
当然,就算没有这张低保卡,根据现场留下的指纹,以及体液,或者受害人指甲的残留物罪犯也很容易被查出来。
2013年5月14日,四人从新泰市来到费县,并发现了这间相对偏僻的新房,在下午6点左右,4名犯罪人看见周围没人,准备要进这家抢劫,就在这是,房子里出来一男一女,骑着电动车出去了。
四人暴打了男主人,并逼问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王吉营和张学军取了钱后,四人在客厅大吃大喝。吃完后,四名犯罪人对女主人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在此过程中女主人极力求饶,但是都无济于事。而在另一个房间里,男主人被塞住了嘴巴,为了保护妻子不受更多的伤害,强忍着耻辱和仇恨,听着妻子被时发出的凄惨声音。同时为了使女主放弃反抗意识,另外三人不停的暴打男主,同时假意承诺不会杀害他们两,以使女主停止反抗。
妻子惨遭肉蹂躏,丈夫被暴打,最终两人还是没能活下去。在次日的半夜3点,他们找来了铁链锁和红色塑料袋,把男主人活生生勒死了。
杀完两人后,四人合力将夫妻二人抛尸,尸体丢到洞穴后并用玉米杆遮盖尸体。沿途的血迹用黄土覆盖,并回房打扫了垃圾,清理了现场,刻意制造没人来过的痕迹。
感觉太压抑了,这四人就是人间的恶魔。刚结婚半年的小夫妻就这样残忍的离开了世界,他们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折磨,在死的时候是多么的绝望。总之,这个恶性犯罪事件是4人精心设计好的,抢劫、、杀害一步一步的把两人推向万丈深渊。虽然这4人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是一点都不解气。这4人但凡有一点良知,也不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
一对善良的小夫妻,就这样遭此横祸,他们做错什么了吗?太让人痛心了,世界上竟然有这么残暴的事情,这件事打破了我的认知。
这四个人都有共同的特征:辍学、游手好闲、懒惰、偷鸡摸狗、不孝顺父母,他们所做的事连畜牲都不如,简直是魔鬼。
正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像这种恶人人不收他、天也会收他。人活着别做恶,做什么事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人在做天在看,世间万物皆有因果,人狂必有祸,天狂必有雨。
这件事为放映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孩子既然生了,那肯定要教育好,就算学业不行,但是至少做人的良知不能缺失。我不知道这四个人在做恶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后果?人对于法制的缺失真的太可怕了,在法制社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太让人震惊了,他们真的认为他们可以为所以为?
他们如果能稍微换位思考一点点,悲剧都不可能发生,当然他们最终杀死这对夫妻,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法律的制裁,他们想要毁灭所有的证据,他们以为杀了他俩就死无对证”,真的太气人了。
他们中的三人最终判了死刑,真的太便宜他们了,这种人千刀万剐也不解恨。剩下的一个未成年人,法律救下了他的一条命,这种人还有什么脸面活下来?希望噩梦伴随着他一辈子,永远别解脱!
你都见过哪些很有趣的病历(例)
- 你都见过那些很有趣的病历(例)
我们一个邻居,六七十年代家里都穷,孩子又多,吃饭都分份儿。
- 他们一家有五个孩子,还都是女孩。一种重男轻女的思念作怪,非想要个男孩,后来有了计划生育,他老婆做了绝育,不能再生啦。
- 正好有家男孩多又生了一个,他就好说歹说把人家的男孩要来了。他们一家尤其是男主人对男孩格外的喜欢和疼爱。总是把家里的唯一好吃的东西留给他吃,属于偏爱。
有一次午饭,他们家的一个亲戚送给几个羊蹄子,一家欢欢喜喜围坐一起吃饭,闻到了羊蹄子味,都快流口水了,最小的女孩子五岁了,也拿着筷子想扒拉点羊蹄子肉吃,扒拉来扒拉去,好容易夹住一小块,想要放嘴里时,被他父亲在头顶上抽了一筷子。放下,谁让你吃了。父亲太狠了吧。
打那以后,有时就抽起了风,四肢不受控制,翻白眼,有时还吐白沫。这孩子多可怜,为父的后悔已晚了。
再大以后,帮家里烧火做饭,一次她在灶坑往灶台添柴,突然发作,差点把家给着了火。幸会她母亲刚回来,免遭不测。
再大以后,总算有个男人(不太精)和她结婚啦,后来还生了个孩子。
一次她上街买菜回家,在半路上发病摔倒在马路丫子,鲜血满脸,送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没能挽救过来。
- 她父母亲只能白发人送黑发人,后来人们说是叫什么羊格儿风病。
- 这倒让我想起了父亲,他在农村生产队放牛,有一种农村叫转转病的牛和她症状相似,父亲有个绝技在牛肩胛的一个啥部位(不祥啦)用锥子猛刺一下,就能扎好了。